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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阅读次数:

 

根据安庆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安排,6月份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将审议《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草案)》。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6月2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箱:aqrdfgw@126.com
电话(传真):0556-5346133、5346273
通讯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
邮政编码:246000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附:《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濒危的长江江豚,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原则】长江江豚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和就地保护优先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制定长江江豚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可以会同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检查和指导;组织或者协调开展相关行政执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收容救护、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工作,并依法设立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专业管理和科技人员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及其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江豚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长江江豚保护知识,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长江江豚的意识。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虐待、伤害、非法利用长江江豚以及侵占、破坏长江江豚栖息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保护目标】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长江江豚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发展规划,组织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长江江豚的生存环境,促进长江江豚自然繁育和种群复壮,保护和增殖长江江豚资源。
第九条【就地保护】长江安庆段江豚就地保护,应当实施下列主要栖息地保护措施:
(一)闸口、支流与长江交汇水域及洲尾等长江江豚冬季索饵场保护与修复
(二)洲头、边滩浅水域等长江江豚繁育场的保护与修复
(三)长江干堤内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四)运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破罡湖和泊湖建立生态公益湖泊,补充长江江豚饵料资源。
【主要栖息地的确定】前款规定的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机构确定并根据主要栖息地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迁地保护】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庆西江等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成高标准的长江江豚救护基地、科研基地、生态保护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事项】除防洪、救灾等公共事务需要以外,禁止在长江安庆段下列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从事与生态修复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一)破罡闸、黄湓闸、杨湾闸和皖河口等长江江豚冬季索饵的汇流水域;
(二)太子矶水道铜铁板洲头和鸭子沟、安庆水道江心洲头和北圩拐、官洲水道广成圩、湖口水道北岸等长江江豚索饵与抚育洲头和边滩水域;
(三)官洲水道南汊等长江安庆江段没有通航的支汊水域。
第十二条【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长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在长江安庆段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执行紧急任务或者抢险救灾、救护等特殊情况外,上行船舶通过长江安庆段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时,不得进入航标以外水域,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航线和航速行使,无法避让的船舶航速不得超过5节,保障长江江豚有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
(二)设置排污口,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进行水下爆破、港口等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长江江豚资源的损害。
(四)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长江江豚繁育期。
第十三条【保护措施之禁止行为与审批、监督】禁捕期内禁止在长江安庆段水域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禁捕时间、范围和措施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和调整。
禁止捕捉、杀害和伤害长江江豚。需要开展长江江豚科学研究、人工繁殖、资源调查必须捕捉、运输、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特许捕捉证,并接受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应当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第十四条【保护措施之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被困的长江江豚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渔政管理机构处理;误捕入网的,应当及时放生;发现已经死亡的长江江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保护措施之配套规定】因保护长江江豚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保护措施之禁止行为】禁止出售、收购和食用或者禁止非法加工、运输、携带长江江豚及其制品。
前款所称长江江豚及其制品,是指长江江豚的整体(含胚胎)、部分及其衍生物。
  禁止为出售、收购或者非法运输、利用长江江豚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出售、收购或者非法运输、利用长江江豚及其制品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长江江豚及其制品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第十七条【保护措施之禁止行为】禁止使用电、毒、炸等方法破坏长江江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联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年度长江江豚保护管理检查计划,组织渔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和长江江豚科研、保护组织等相关单位定期会商,实行联防联控,推进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褒奖措施】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可以给予奖励:
(一)对安庆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拯救、保护、驯养繁殖长江江豚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执行保护长江江豚的相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破坏长江江豚资源的行为,能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四)在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长江江豚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特许捕捉证或者未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长江江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售、收购、和食用或者非法加工、运输、携带长江江豚及其制品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海事、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长江江豚等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法规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