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机关工作 > 制度建设 >
制度建设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16     阅读次数:

  (2022年3月1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委(室)负责人,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第四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每月初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确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的,须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第五条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日程安排、列席人员等,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提请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决定。会前,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地点通知应当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相关委(室)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主任会议召开时,出席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有关议案作审议说明。

  2.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3.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列席会议和特邀人员建议名单、会议议程草案、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以及其他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建议议程日程,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5.提出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决定计划、调研工作计划等;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6.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案。

  7.依法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在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职中推选主任代理人选,提名市长、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长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8.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人选,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决定提交提请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对发现所拟任人选有影响其通过任命的问题时,要求提请机关到会说明、回答问题或撤回提名。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候选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10.向常委会提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门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等任免人选。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重要工作及建议事项。

  11.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重大信访案件处理清况,以及专项工作报告。

  1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审司法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市人大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提请常委会许可。

  13.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向常委会提出有关撤职案、安庆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需形成正式文件,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转有关机关办理,并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检査落实。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