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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04     阅读次数:

  为规范市属开发园区财政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开发园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市属开发园区指按规定设立,其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相关的政府管理职能,财政独立运行的开发园区。现指: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属开发园区财政预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市属开发园区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开发园区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和监督。

  三、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应将市属开发园区的有关草案、方案、报告情况作为政府报告和草案、方案的组成部分,予以专章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专项听取和审议市属开发园区的有关报告。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直预算、市经开区预算、市高新区预算组成。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及时编制本开发园区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由市财政局编写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预算法》规定时间要求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审、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市属开发园区预算草案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市属开发园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及有关说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由市财政局编写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预算法》规定时间要求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审、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

  六、市人民政府将市属开发园区财政决算编入市本级财政决算。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及时编制本开发园区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由市财政局编写市本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预算法》规定时间要求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审、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

  七、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属开发园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内容纳入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将市属开发园区审计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督促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市属开发园区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后,由市属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九、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市属开发园区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平台等特定事项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

  十、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