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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20 21:49 | 访问次数:

 

2014120安庆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依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可以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二、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对报送的议案进行审核和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作为议案处理。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本次大会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为2014121日下午6时整。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涉及个人、家属及公民的申诉和对党委工作的意见,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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