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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26     阅读次数:

(2024年8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全国部分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紧盯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重点领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危化品企业、电动自行车、租赁厂房仓库(大型仓储企业、物流园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居民住宅小区、合用场所、“九小”场所等火灾风险较高的领域。

  二、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涉及重点领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升单位自主防范火灾风险的能力。规范动火作业管理,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明火作业,其他时段需要严格动火作业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对因履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点领域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齐设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安全疏散设施,确保营业使用时间处于畅通状态;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时,应当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在制作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时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在内部装修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得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五、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禁止占用高层公共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避难层(间)位置的标识,禁止占用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六、危化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化品企业开展督查检查,督促其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化工园区应当完善消防安全自主管控机制,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和工艺处置队伍,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危化品企业应当加强化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深化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系统提升生产装置和消防设施安全水平。

  七、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规范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行驶、停放、充电、回收等环节全链条的安全监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小区需按照规定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落实防火分隔和排烟措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应把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一并纳入建设,逐步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信息共享机制;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安装智能化电梯阻挡系统和智能充换电柜;电动汽车的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须严格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八、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大型仓储企业、物流园区应当确定统一的管理服务企业或团队负责本经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厂房和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以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要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如需审批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仓储企业、物流园区应当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理化性质确定合理的存储位置和范围,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区域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不得破坏原有的防火分区。

  九、公立医疗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公立养老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定实操性强的应急预案,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预案和安置措施。

  十一、公立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食堂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违规使用醇基燃料;严禁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宿舍在夜间应当通过人防、技防手段加强人员管控,不得锁闭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应当设置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并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开启。

  十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管理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制度,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街道)协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实施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居民家中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手电筒等简易灭火和逃生工具。

  十三、合用场所的产权人、使用人是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有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鼓励在合用场所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不得使用大量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阻碍人员逃生疏散或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住宿部位与其他区域,应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违规住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其限期搬离。

  十四、“九小”场所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九小”场所应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国家标准对消防设施、器材未作明确要求的小型场所,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九小”场所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十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加快建设“能监测、会预警”的智慧消防信息系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强化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力量,鼓励经济条件允许、人口集中、火灾防控压力较大的乡镇提级建队。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及承接能力确定消防执法赋权承接事项。

  十六、突出围绕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涉及重点领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教育、人社、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传媒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全市广大群众应当主动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提高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十七、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推动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有效执行。

  十八、本决定所称重点领域以外的我市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参照本决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本决定有关术语的含义: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

  二十、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