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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3-11-05     阅读次数:

(2013年2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安庆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的要求,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的,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理论学习、法制讲座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并在会议举行时围绕议题踊跃发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一条 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遵守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与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为民、务实、廉洁,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到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和传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