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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关于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5-12-02     阅读次数:

 

主任会议:
近年来,我市民商事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损害我市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也给全市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为掌握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 11月2日、3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率调研组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潜山县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潜山县、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的汇报,并与市人大代表、律师和案件当事人代表进行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创新执行联动机制、执行曝光威慑机制、执行救助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整体质效
(一)以执行机制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执行实效。一是建立健全“立审执”配合机制。在立案环节,即明示诉讼风险,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追加诉讼主体、申请财产保全等权利;在审理环节,及时对可能败诉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为执行奠定基础。二是建立健全执行权科学配置机制。科学界定、分立运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实行裁执分离。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案流程,使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个环节都受到分权机制的制约。三是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打破执行人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实行重大事项合议制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行为,防止私自收费、截留执行款物等现象的发生。四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房产、国土、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的联系、配合,构建执行联动信用评价和威慑体系,深化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合作,不断压缩规避执行的空间。五是穷尽手段。通过曝光“老赖”, 采取强制拘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等措施,做到穷尽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手段和穷尽执行方法,促使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执行。
(二)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夯实执行工作基础。一是提升队伍司法能力。利用岗前培训、见习、轮岗交流等方式,开展业务学习,组织执行干警参加两级法院执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行队伍依法执行能力、协调能力、破解执行难题的能力。二是转变队伍工作作风。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思想政治教育为契机,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素养,端正司法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到依法、规范、文明、高效执行。三是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处管起,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强化执行案件重点环节监督,执行队伍清廉
(三)以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为手段,优化案件执行环境。一是主动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各阶段的执行工作重点,宣传执行工作举措,或是选取典型执行案件,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或利用图文并茂的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提问等方式方法,形成强大的反规避执行的舆论氛围,对被执行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二是积极利用媒体开展执行工作。全市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分期分批予以曝光,召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民间借贷案件执行的新闻发布会,引导执行舆论工作导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面临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执行难题有待破解。在被执行人难找、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供执行财产难查等传统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的同时,不动产评估时间长、成本高、拍卖成交率低等因素导致的资产变现难问题以及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等群体性纠纷引发的新执行难题日益增多,案件执结率与到位率不高。
(二)执行环境有待改善。执行联动机制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作用,部分执行联动单位积极性有待提高,“联而不动、动而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企业、个人不协助、消极协助,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尚不完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成本不高,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执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有待推进。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和运用水平不高,有的还不能“查”,有的能“查”不能“控”,工商股权登记情况和房产、土地、车辆等不动产的网络查控能力不足。
(四)执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执行能力不高。少数干警责任心和担当意识有待加强,把握大局、统筹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的能力有待提高。二是“案多人少”矛盾在法院执行部门显得尤为突出。全市两级法院都未能按最高法院要求15%比例标准配备执行干警,执行局领导也未按要求高配;再加上案多,任务重,精神压力大,一定程度影响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执行质效。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作用,采用提请挂牌督办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两级法院要穷尽一切司法措施和手段,依法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和变现力度,用足用活扣押、查封、冻结、划拨、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努力提高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加快完善执行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健全执行联动、惩戒、救助等综合解决执行难的长效工作机制。法院要加强与执行工作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检察、公安、民政、银行、国土、房产、工商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在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救助特困申请执行人等方面给予法院更大支持。完善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措施,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切实落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
(三)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一方面,要加大推进力度,高标准谋划和建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企事业单位信息网络资源,继续扩大查控参与单位范围,有序拓展查控功能,逐步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依法进行网络查询、冻结和扣划
四)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稳步提高执行队伍综合素质。两级法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执行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维护执行队伍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创新执行教育培训体系,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合理配置干警力量,提高执行干警比例,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增加司法辅助人员,逐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要积极营造栓心留人环境,关心和培养执行干警,创造条件地解决执行局领导调配问题,稳定执行干警尤其是基层执行干警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