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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姚永恒辞职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2-22     阅读次数:

  

(2017年2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姚永恒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姚永恒辞职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