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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2     阅读次数:

 2018年4月3日安庆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统一审议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法规草案修改工作。
  第三条 法规草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由法制工作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法规草案修改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员会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研究、审查,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修改。
  第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小组初步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法规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研究修改情况,向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修改情况说明报告。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草案时,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未担任法制委员会成员的,法制委员会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重要不同意见,应当及时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