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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8-05-08     阅读次数:

(2018年4月1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导实践,掌握行使职权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的,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理论学习、法制讲座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并在会议举行时围绕议题踊跃发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一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要求,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和传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