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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0-25     阅读次数:

  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一)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加强执行联动工作,保证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二)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主办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涉及执行联动的所有单位都有协助责任,共同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三)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政法委指导、督促下,通过联动协调机制推进落实各单位联动责任,及时会商议事,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与保障执行联动工作,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联动工作;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应当结合职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应当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用,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六)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加强执行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支持配合协助执行的法治意识,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工作

  (一)全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身份、户籍、出入境、旅店住宿等信息,协助查询、查封、扣押、过户车辆,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支持保障法院强制执行活动。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推动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应当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评价机制,定期通报惩戒工作情况。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查询服刑、强制戒毒隔离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提供听证调查场所,安排视频会见。指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为人民法院办理不动产查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提供便利,协助办理新建商品房预查封。

  (五)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情况和财产信息,依法协助法院及时处置标的物等涉税费事项。

  (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企业信息查询和公示等,对失信被执行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协同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营运车辆状态、被执行人乘坐公共交通等信息。

  (八)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优先办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

  (九)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手机登记等相关信息。

  三、依法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同配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依法处理执行中的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

  (二)数据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执行联动信息化支撑,实现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互联互通。

  (三)推进人民法院与执行联动单位建立执行专用邮箱、“点对点”专线、联动协作信息系统等方式,实现执行联动协作的网上办理。

  (四)人民法院及各联动单位要规范执行及联动工作,及时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保障发挥执行联动整体合力

  (一)财政部门对刑事涉财案件,在人民法院无法变现的情况下没收的财物,要探索建立公物仓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财政保障,将保障经费按财政管理权限纳入财政预算。

  (二)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人民法院执行联动的有关工作。

  (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单位履行生效裁判情况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单位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四)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培植尊重法院生效裁判的社会共识和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五)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丰富对执行工作监督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人大代表视察方式,加强对执行工作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执行工作报告,促进本决定在全市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