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会议安排
1.会议举行。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举行。
2.会议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由主任主持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3.出席人员。常委会会议成员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每次会议,以应当出席人员过半数始得召开。
二、提出建议议程
4.按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安排,常委会办公室在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报秘书长审签,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年度工作计划以外新增或变更的内容,应当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并报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5.请示事项。建议议程中有需要向市委请示的事项,应当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有关议程,形成请示意见,报市委同意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会议建议日程
6.会议建议日程的提出。常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建议日程,报秘书长审签,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7.会议日程的设置一般为:
第一次全体会议,人事任免,听取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表决案等。
分组会议,审议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
全体会议表决前,可以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法规草案审议情况以及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程情况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表决。
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表决法规案、决议、决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发表讲话。
四、会议通知
8.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日程,常委会办公室起草会议通知,按规定审签印发。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日程、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以及文件材料报送的要求等。
通知发送范围: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常委会副秘书长、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市人大代表,有关新闻单位。
五、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落实
9.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出国、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报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并将请假情况报备常委会办公室。
10.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并统计出席、列席人员。其中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由人选工委提出名单,由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通知。会议召开1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将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主持人。
常委会会议一般邀请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列席。
11.列席人员名单排列顺序:市长或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分组名单的提出
12.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一般分为3个组,每组确定1名召集人,召集人由委员轮流担任。出席、列席人员分别编组。议题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派3名以上知悉议题涉及领域情况的负责人编入各组,分组名单要注明讨论地点、记录人员。记录人员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和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安排人员担任。
七、会议席次的确定
13.主任会议成员在主席台就座。列席全体会议的市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列席位就座。
会场前区为委员席,按姓名笔画从左向右依次就坐。其他列席人员、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按席卡就座。
会场设报告席。
八、会议材料的要求
14.提请会议审议的材料需审签。“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材料,需经提请单位负责人审签。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构提请审议的会议材料,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
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常委会法规室会同人选工委应先行组织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人选工委起草人事任免案,经分管副主任审阅后报常委会主任审签。
15.会议材料的初审。提请审议的法规案、专项工作报告等,应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初审。
16.会议材料格式和篇幅。“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按常委会办公室审定的格式印制,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交的相关调研报告和审查意见,一般不超过3000字。
17.会议材料的送交。会议材料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机构配合催办,未能按时送交的,该议题原则上不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
九、会议报告人的确定
18.市政府向常委会提请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由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到会报告;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执法情况报告以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等,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市监察机关提请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受其委托的常委会机构负责人报告。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请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报告。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请审议的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十、会议的举行
19.通过议程草案。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委会会议建议 议程日程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0.常委会会议可以安排书面审议有关议题。
21.法规案的说明和报告。初审的法规案由提出机关或相关部门、单位作说明,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二审或二审以上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案修改稿并作审议结果报告。提请表决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作修改情况的说明。
22.分组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一般采取分组会议审议的形式进行。分组会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讨论发言,并填写审议发言登记卡。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记录人员做好发言记录,负责收集审议发言登记卡。
23.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按《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组织实施。
24.供职报告。拟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应到会作供职报告或提交书面供职报告。
25.表决的方式。表决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若表决器不能正常使用,可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数及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26.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通过后,颁发任命书的环节按《安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办理工作规程》执行。常委会会议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环节按《安庆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执行。
十一、表决结果的公布、报批、上报、备案
27.公布事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法规案和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任免名单,以常委会名义公布。
28.报批事项。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9.上报事项。常委会会议接受省人大代表辞职或罢免省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以常委会文件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30.备案事项。有关重要人事事项、代表资格变动情况,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二、审议意见的办理
31.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需要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由常委会相关机构在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草拟审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签,印发至“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印发下次常委会会议,摘要交新闻媒体公布。
十三、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32.会场布置。常委会全体会议会场一般设在常委会机关。会场内设主席台,主席台背景墙正中悬挂国徽。
常委会组成人员座席设表决器和发言话筒。会场设有显示屏,实时显示会议进行情况。
在会议举行1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完成会议议程录入、表决系统及话筒测试、席卡摆放、会议材料分发等工作。
33.举办专题讲座。根据常委会年度专题讲座计划,可在常委会会议上或会前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机关干部组织专题讲座,由法工委、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落实。
34.宣传报道。会议举行两日前,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有关新闻单位和记者,组织会议报道,明确报道重点和报道要求。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定,重要的新闻稿报请秘书长或常委会领导审定。
十四、整理归档文件材料
35.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文件材料、选举票、公告、录音、图片、视频等,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36.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