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4-01-21 13:18 | 访问次数:
——2014年1月21日在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 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检察工作主要情况
2013年,在中共安庆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全力实施护航工程,努力打造“实力检察、文明检察、法治检察、民生检察、人文检察”,全市检察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独立但不孤立行使检察权,努力把检察工作放在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出台实施“护航工程”十六条意见,增强“亲商、助商、安商、护商”的服务意识,引导干警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做到“四个区分”、“五个不轻易”、“六个严禁”,避免因办案时机选择、执法方式不当等,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参与“千名干部服务企业”活动,出台提升执法理念、服务企业发展“六项承诺”,联合132家重点工程、实体企业和小微企业推进共建,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参与园区、重点企业、市场周边发展环境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健全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通过办案为企业挽回损失。桐城市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贷款诈骗一案,为某银行追回损失3300万元。依法打击制假售假、传销、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起诉该类案件148人。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34件,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围绕“创模”、“创森”等重点工作,突出查办农林、环保等领域涉及资源出让、资金管理职务犯罪6件11人。深入开展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治理,查办此类职务犯罪案件46件58人,有力地促进了大宜城建设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二、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完善侦查一体化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机制,深化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增强办案合力,排除干扰阻力,加大办案力度。全年两级检察院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31件179人,同比人数上升33.58%。
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查处贪污贿赂大案73件,县处级以上要案7人,重特大渎职案件11件,其中查处了原安徽广电传媒集团副总经理胡传道(副厅级),原宿州市国土局局长贺平,原安庆医专副校长程玉清,原望江县委县政府督查组副组长、县国土局局长童品旺等职务犯罪大要案。
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扎实开展查办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查办生猪养殖、船舶拆解等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案件20件31人。查办征地拆迁“难点村”、“小官大贪”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42件59人,同比立案人数上升22.9%,查处了原白泽湖乡月形社居委书记王士春等3人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大案,保证了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严肃查处行政执法领域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渎职案件14件17人,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加大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查处了原阜阳监狱党委书记、政委夏立保等监管干警腐败案件4件7人,所查办的九成监狱系列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十大精品案件”。
全力打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升级版。坚持打防结合、惩防并举,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论述精神,深化侦防一体机制,积极构建大预防格局。联合安庆师范学院在全省检察系统率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围绕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活动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1665次,编印发放《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读本》5000余册。加强重大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基地建设,推进预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全省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百场讲座进乡村”活动和涉农资金领域专项预防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了“阳光村务工程”和“美好乡村”建设。桐城、太湖等基层院创新预防机制,积极协助党委将预防纳入综治考评和干部任免源头防范,前移预防关口。全市预防工作受到省检察院薛江武检察长充分肯定。
三、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着力强化平安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财产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年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829件1143人,提起公诉1859件2836人,其中,批捕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3件6人,并全部提起公诉;批捕贩卖毒品等涉毒犯罪案件53件86人,提起公诉132件170人,成功起诉社会关注的唐泽尧等1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批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21件178人,提起公诉308件424人,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参与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采用检察建议、量刑建议等方式维护稳定,保障民生,全年提出综治检察建议254次。结合办理销售假药案,提出加强药品监管的检察建议,推动全市药品稽查专项工作和零售药房专项治理。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对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促成刑事和解61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办案机制,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年依法不捕30人、不起诉28人。
涉检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四访一包”、“检调对接”等信访联动机制,强化执法风险评估,全年共救助刑事被害人80人次,息诉各类申诉案件98件,全市连续3年实现全年无信访积案,连续13年无涉检进京访和集体赴省访。市院控申处荣获“全省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先进集体”。
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认真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加大对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年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72件,纠正漏捕46人、漏诉32人、漏罪56件,办理刑事抗诉案件14件23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全年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36件;因证据不足不捕101人,同比上升124%,有效防止“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落实同步监督制度,全年纠正不当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案件127件。加强罪犯监外执行监督,在社区矫正监督中提出检察建议和违法纠正通知794次。全年纠正监管场所违法479件,开展久押不决专项检查,检察环节连续15年无超期羁押,确保监管场所安全。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探索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全年提出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156件,提出抗诉36件,和解息诉56件。加强对金融借贷、劳动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陈某与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抗诉改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首届“全国民行检察优秀案例”。开展民事行政积案专项清理,市院荣获全省检察机关清理积案专项活动先进集体。
强化探索新增监督职能。全年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案件11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198件。联合市司法局出台文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权利提出纠正意见13件。怀宁县院成功办理首起诉讼代理人控告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入案例指导进行推介。
五、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检察公信力
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四项工程”,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执法公信力显著提升。全年两级检察院10个集体、25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机关表彰。
扎实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大检察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尽可能公开执法程序和内容。加快信息化与规范化的融合,办案实现网上进出口统一管理和动态监督。开展涉案款物专项检查,依法返还扣押款物105万元。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方式,邀请代表委员观摩庭审,积极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修改后刑诉法贯彻实施情况。积极落实人民监督员等“四员”制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在监督中运行。全市检察机关连续7年无违法违纪案件。
扎实推进能力素质建设。积极落实全国检察队伍建设会议精神,加大业务尖子、办案能手的引进、培养和选拔工作,面向全国公开遴选15名紧缺专业人才,创办《安庆检察》内部刊物,健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鼓励干警参与在职学习、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全市累计55名干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7名干警先后荣获全省十佳公诉人、十佳侦查监督检察官等荣誉称号,2名干警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
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加快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推进国家二级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全省首次刑事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观摩庭活动在安庆举行,提升了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全市12个办案工作区升级改造全部达标,安徽省检察官学院安庆分院顺利竣工。坚持重心下移,按照“一院一品”的原则,探索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基层检察文化,怀宁县院被确定为全市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迎江区院荣获“全省优秀政法单位”称号,望江县院被评为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的每一点成绩和进步,都是市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的结果,是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干警,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关心、支持安庆检察事业发展的所有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一是职能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公正的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有差距;二是执法能力和素质还需进一步增强,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新使命;三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自身的监督制约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还不相称。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以务实的态度,努力加以解决。
2014年检察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以及本次人大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统筹推进“五个检察”,为建设美好安庆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更加注重服务科学发展。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将检察工作摆到全面深化改革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积极参与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对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调结构、惠民生,加大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围绕工业腾飞三年行动计划,参与对开发园区、重点工程等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正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罪与非罪、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妥善处理新类型案件。
二是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牢固树立民生检察理念,善于从群众立场分析问题、谋划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刑事犯罪,坚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背后的职务犯罪。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强化对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完善便民利民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认真倾听群众呼声,拓宽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
三是更加注重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既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深化侦查一体化、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合力;扎实开展“预防工作提升年”活动,继续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加大预防宣讲和警示教育力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四是更加注重社会治理创新。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情况,继续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涉枪涉毒刑事犯罪;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开展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切实提高平安、法治水平。
五是更加注重强化自身建设。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教育,积极促进检力下沉,认真贯彻基层院建设五年规划,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深入开展“案件质量建设年活动”,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监督,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依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牢记使命,开拓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三个强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有关用语说明
1.六项承诺。市检察院在实施护航工程中出台服务企业发展“六项承诺”,一是增强 “亲商、助商、安商、护商”的服务意识;二是打造“检企共建”和“阳光检务”两个载体;三是依法履行打击危害企业发展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涉企领域职务犯罪、强化对涉企审判案件的诉讼监督三项职能;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把握“四个区分”,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人情往来与行贿受贿之间的界限,慎重处理涉企案件;五是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避免执法方式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六是严肃办案纪律,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严禁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或报销费用;严禁乱拉赞助;严禁要求企业以优惠条件同自己的关系人做生意;严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挂名取酬。
2.百场讲座进乡村。由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安排,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具体实施,从2013年10月中旬开始,至2013年11月中旬结束,利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由全省各级检察院深入农村基层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讲。
3.刑事和解。检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委托的第三方居中调停,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4.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在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以书面形式向该单位提出的有关整改、堵塞漏洞和解决问题的文书。
5.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并在开庭前通过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资料,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法庭教育工作。
6.犯罪记录封存。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市检察院于2011年开始探索实践此项工作。
7.检调对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
8.四访一包。指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专题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和领导包案制度。
9.刑事诉讼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10.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的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5)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进了刑法,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明确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同时,修改后刑诉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不再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行环节实行法律监督。
12.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明确将调解、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和执行监督纳入监督范围。
13.羁押必要性审查。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羁押的性质和目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应当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为条件,实践中“久押不决”的现象违背了羁押的性质和初衷。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羁押制度和检察制度,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14.职务犯罪。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12个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六)、(八)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包括37个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7个罪名。
15.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由市检察院和安庆师范学院联合成立,系专门研究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对策与技术,重点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与业务指导的学术研究和咨询机构。
16.四员。即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
17.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组织试点,2010年正式在全国全面实行。其主要功能是,通过选任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出现的“7种情形”进行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以强化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实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8.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研发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已于2013年12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应用推广、正式上线。该软件契合检察业务需求,功能完备,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收案、分案、办理、办结;文书的制作、报批、审批;案件在部门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流转及信息反馈等内容。该系统的推广实施,全面推进全国检察机关应用软件“大统一”局面,解决了一系列制约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的突出问题,既能极大提高检察办案效率,又能有效实现内部执法监督,是促进规范执法化、管理现代化的有效平台。
19.队伍建设四项工程。即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工程、检察职业素养提升工程、检察管理机制创新工程和检察文化载体培育工程。
20.“两法衔接”机制。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检察机关重点在打击制假售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进行探索,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和“以案谋私”现象的发生。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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