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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爱军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3-18 阅读次数:次
(2014年3月18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爱军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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