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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决定(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6     阅读次数: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汇报,并作出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决定。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将《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邮箱:aqrdjsgw@163.com

  电话:5346131

  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附件: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深化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六尺巷工作法”,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推进法治安庆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三、【工作原则】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实质化解、源头化解和整体化解,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行政机关加强依法行政】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法治学习教育,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机制和程序,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政府守信践诺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协议签订、审核、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

  行政机关要加强自然资源、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诉源治理,落实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作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多部门共同推进源头预防】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强化行政争议风险研判预测,加强同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重点领域行政机关的沟通,发现行政执法存在违法共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督促,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改进、完善。

  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及时予以反馈落实,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六、【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应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依托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对法定类型纠纷以及通过调解、和解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的纠纷,可以组织中心调解,实现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

  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复议更加便民,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效率。建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引导机制,在诉讼前引导当事人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复议在调解、和解方面的能力优势,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八、【加强立案释明和诉前化解】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起诉状后,应当加强释明指导。复议、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偏离实质争议的,引导复议申请人、起诉人就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或者实质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建立行政机关先行化解机制,对于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立案前由行政机关先行自行化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或者移送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共同参与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对涉争议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出具调解书或者准予撤回复议申请、准予撤诉。

  九、【健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鼓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自我纠错。行政机关自行发现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中告知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确有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应当有错必纠、自我纠正。对于经书面告知但是行政机关拒绝自我纠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

  【良性互动化解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会商、同堂培训、信息共享、联合化解等方式,促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加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对于调解、和解不成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要注重案件的实体审理,防止程序空转,依法及时作出决定、裁判。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敏感案件,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努力将矛盾问题消解于萌芽阶段。

  十一加强应诉工作夯实争议化解主体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夯实行政争议化解主体责任,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强化举证责任,规范应诉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做到出庭又“出声”,积极参与实质化解争议。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败诉行政机关明显缺乏正当理由坚持上诉、申请再审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引导其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落实行政争议普法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庭审公开观摩、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普法主体、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增进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完善考核机制】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司法建议落实情况、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等重要指标,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发挥导向作用。

  【探索责任豁免和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非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调解不成或者调解结果明显不当的,不追究参与争议化解工作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责任豁免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行政机关主动担责、及时纠错、实质化解争议。

  【加强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