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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12     阅读次数:

(2024年6月20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深化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六尺巷工作法”,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协同化解、实质化解和整体化解,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推进法治安庆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学习教育,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机制,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政府守信践诺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协议签订、审核、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诉源治理,落实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作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强化行政争议风险研判预测,加强同行政争议易发多发重点领域行政机关的沟通,发现行政执法存在共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督促,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改进和完善。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及时予以反馈落实,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法院等,依托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构,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组织调解,实现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

  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复议更加便民,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效率。建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引导机制,在诉讼前引导当事人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复议在调解、和解方面的能力优势,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起诉状后,应当加强释明指导,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建立行政机关先行化解机制。对于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由行政机关先行自行化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或者移送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共同参与。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对涉争议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九、鼓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自我纠错。行政机关自行发现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中告知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应当有错必纠、自我纠正。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内部层级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十、行政机关应当夯实行政争议化解主体责任,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强化举证责任,规范应诉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做到出庭又“出声”,积极参与争议实质化解。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会商、同堂培训、信息共享、联合化解等方式,促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十二、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普法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庭审公开观摩、法治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普法主体、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增进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十三、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关评价指标,强化指标引领,发挥导向作用。

  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积极开展容错纠错工作,鼓励行政机关主动担责、及时纠错、实质化解争议。

  十四、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观摩案件调解和庭审以及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