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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3     阅读次数: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安排,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作出《关于加强全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将《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

  联系人:王婷

  电 话:5346717

  邮 箱:575613822@qq.com

  地 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

  附件:《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全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全国部分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紧盯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本决定所称重点领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居民住宅小区、合用场所、“九小”场所、危化品企业、电动自行车、租赁厂房仓库(大型仓储企业、物流园)等火灾风险较大的领域。

  二、【责任要求】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一般规定】涉及重点领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单位自主防范火灾风险的能力。

  涉及重点领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在营业或使用期间进行明火作业。其他时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 结束后应及时清场,确认现场无火灾危险方可离场。

  重点领域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也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齐设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安全疏散设施,确保营业使用时间处于畅通状态。大型商业综合体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时,应当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当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得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禁止占用高层公共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禁止占用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六、【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医疗机构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结合老、幼、病、残、孕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七、【养老机构】公立养老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养老机构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应当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预案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八、【学校】公立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食堂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违规使用醇基燃料。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学生宿舍在夜间应当通过人防、技防手段加强人员管控,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各学校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内容。

  九、【居民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管理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制度,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有效。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街道)协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实施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居民家中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手电筒等简易灭火和逃生工具。

  十、【合用场所】合用场所的产权人、使用人是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用场所的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按照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指导合用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合用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违规住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其限期搬离。住宿部位与其他区域,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不得使用大量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不得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阻碍人员逃生疏散或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合用场所内不得违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合用场所鼓励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十一、【“九小”场所】“九小”场所的业主、使用人是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根据“九小”场所的具体使用性质,属地乡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指导“九小”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九小”场所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好。“九小”场所应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国家标准对消防设施、器材未作明确要求的小型场所,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十二、【危化品企业】危化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危化品企业开展督查检查,督促其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化工园区应当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和工艺处置队伍,配齐配足灭火药剂,完善消防安全自主管控机制。危化品企业应当按要求开展消防风险隐患排查,控制使用明火源,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生产装置安全运行监控,合理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

  十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安全地使用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部门要严格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行驶、停放、充电、回收等环节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和排烟措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应把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一并纳入改造建设方案。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停放、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应逐步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溯源调查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安装智能化电梯阻挡系统和智能充换电柜,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电动汽车的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十四、【租赁厂房、仓库】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大型仓储企业、物流园应当确定统一的管理服务企业或团队负责本经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厂房和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大型仓储企业、物流园应当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理化性质确定合理的存储位置和范围。大型仓储企业、物流园的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区域,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不得破坏原有的防火分区。

  十五、【智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加快建设“能监测、会预警”的智慧消防信息系统,强化火灾风险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设或依托现有的智慧消防信息平台,优先采集、监测涉及重点领域单位和场所的消防设施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电动车辆智能充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技防、物防数据,实现火灾风险动态评估,火灾隐患物联网远程排查,单位消防安全巡查等功能。

  十六、【工作保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将重点领域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落实资金支持,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奖励惩戒挂钩。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互通、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指导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确定消防执法赋权承接事项。

  十七、【队伍建设】为加强重点领域的灭火救援工作,应当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负责本辖区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鼓励经济条件允许、人口集中、火灾防控压力较大的乡镇提级建队。

  十八、【宣传教育】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突出和围绕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涉及重点领域单位和场所应加大演练和培训的频次。

  全市广大群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提高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针对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九、【火灾责任追究】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参加的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尚未构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但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恶劣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施提级调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造成火灾事故涉嫌犯罪,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法治保障】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可以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积极开展工作和活动,推动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有效执行。

  本决定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2.“九小”场所: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3.合用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

  4.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5.燃烧性能: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这项性能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根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A级为不燃材料(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