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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1-28     阅读次数:

  (2024年10月31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全市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加强对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六、检察建议书应当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七、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沟通,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检察建议制发后,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九、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十、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由检察机关复核。

  十一、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催办而拒不回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动落实:

  (一)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三)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被建议单位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相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提供给同级党委综合考核工作机构,作为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十三、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十四、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以及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督促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