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意识,促进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良好作风,根据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市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干部。
第三条 诫勉是教育管理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诫勉制度是指对某些在思想作风或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诫勉制度,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五条 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诫勉。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消极对待党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党组指示、决定,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者。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在机关内或本单位内闹不团结,我行我素,直接影响工作者。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脱离群众,工作不扎实,作风漂浮,有追逐名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者。
4、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思想意识较差,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突出者。
5、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因个人主观原因完不成上级组织或领导下达的任务,造成工作较大失误者。
6、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四分之一者。
7、组织上认为其它需要诫勉的问题。
第六条 对科级及其以下干部实行诫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办公室人事科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报党组审定。凡确定为诫勉对象的,由党组领导或秘书长进行谈话,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说明诫勉事由,送交《诫勉通知》。被诫勉的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诫勉,认真查找原因,制订改正措施,吸取教训,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办公室人事科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要主动了解被诫勉干部的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八条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干部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办公室,经认真考察后,研究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报党组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半年诫勉;经教育仍无转变的,给予降免
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第十条 被诫勉的干部在诫勉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存入工作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具体事宜的处理承办由人事科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