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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6-09     阅读次数:

 

(2015年6月5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财经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财经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财经委主要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经委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或者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三)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议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审议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完善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通报,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六)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审议或者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计划及法规草案。
(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或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根据需要,提出对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九)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十)对市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不适当决定、决议、命令、指示、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一)对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二)对全市有关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三)指导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工作。
(十四)研究处理有关来信来访。
(十五)承办省人大有关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经委全体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三)审议和讨论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事项,讨论通过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财经委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八条  财经委加强与省人大和兄弟市人大有关机构的交流联系,加强与县(市)、区人大财经预算工作机构的联系,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九条 财经委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相互参加有关会议等活动,交流有关文件资料,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条 建立委员会顾问制度,发挥专家学者在财经监督中的参谋作用。
第十一条 财经委组成人员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能力,认真遵守委员会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切实增强委员会工作整体效能。
(一)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因特殊
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二)委员会组织的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一般事先征求组成人员意见,方案确定后,组成人员应当如期参加。
(三)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综合性文稿,征求组成人员意见,组成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四)对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和参加各项活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