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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小红辞职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1-19 阅读次数:次
(2016年1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张小红提出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小红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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