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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04-09     阅读次数:

        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会议安排
1、会议举行。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至2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2会议主持。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3、出席人员。主任会议成员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二、会议议题

4、议题的提出。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主任会议议题和日期安排的建议,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审定。
5、议题的排序。主任会议议题的排序一般为:人事任免议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项报告;“一府一委两院”议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市“一府(含受其委托的组成部门)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工作汇报。

6、议题的变更。年度工作计划以外新增或变更的主任会议议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在会议7日前征得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由秘书长统一协调,报常委会主任同意。

7、请示事项。议题中有需要向市委请示的事项,应当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形成请示意见,由党组负责人审签报市委,经市委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
三、会议通知

8、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审定的会议议题和日期安排,草拟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材料报送的要求等。

知发送范围: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副秘书长、机构负责人;市纪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组负责人;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新闻单位。

四、会议列席人员

9、列席人员确定。常委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相关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

五、会议材料

10、会议材料初审。“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主任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汇报材料初稿送交常委会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相关机构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进行意见反馈。常委会相关机构应针对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调研报告或初审意见。

11、会议材料格式和篇幅。提交主任会议的材料应按常委会办公室审定的格式编排。“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材料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常委会机构提交的材料,一般不超过2000字

12、会议材料的印制和送交。提请部门、单位按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数量要求,自行印制提交会议的材料,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未能按时送交的,该议题原则上不列入本次主任会议。

 13、临时举行会议的材料准备。临时举行的会议,常委会办公室、相关机构应当主动与“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对接工作,按照会议要求,及时送交会议材料。

六、会议的举行

14、主任会议议事原则。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15、会议报告人。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会议讨论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报告,市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请会议讨论的法规案、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等,由提请部门负责人报告。

16、会议举行的方式。会议采取逐项听取汇报、讨论发言的方式进行。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要指派熟悉工作情况、能够准确回答问题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

七、会议议事意见的办理

17、主任会议建议召开常委会会议,会后及时将常委会会议主要议程、日程,向社会公布。

18、议事意见通知书及办理。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需要发出《安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及时印送“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应于会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督办。

    19、送阅材料。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需要印发《送阅材料》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编印《送阅材料》,送市级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

20、其他事项。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整理归档文件材料

21、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结束后5日内,收集整理主任会议的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

    22、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