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2、会议主持。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会议议题
6、议题的变更。年度工作计划以外新增或变更的主任会议议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在会议7日前征得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由秘书长统一协调,报常委会主任同意。
8、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审定的会议议题和日期安排,草拟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会议材料报送的要求等。
通知发送范围: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副秘书长、机构负责人;市纪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组负责人;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新闻单位。
9、列席人员确定。常委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相关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
10、会议材料初审。“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主任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汇报材料初稿送交常委会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相关机构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进行意见反馈。常委会相关机构应针对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调研报告或初审意见。
11、会议材料格式和篇幅。提交主任会议的材料应按常委会办公室审定的格式编排。“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材料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常委会机构提交的材料,一般不超过2000字。
12、会议材料的印制和送交。提请部门、单位按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数量要求,自行印制提交会议的材料,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未能按时送交的,该议题原则上不列入本次主任会议。
13、临时举行会议的材料准备。临时举行的会议,常委会办公室、相关机构应当主动与“一府一委两院”及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对接工作,按照会议要求,及时送交会议材料。
14、主任会议议事原则。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15、会议报告人。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会议讨论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报告,市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请会议讨论的法规案、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等,由提请部门负责人报告。
16、会议举行的方式。会议采取逐项听取汇报、讨论发言的方式进行。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要指派熟悉工作情况、能够准确回答问题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
17、主任会议建议召开常委会会议,会后及时将常委会会议主要议程、日程,向社会公布。
18、议事意见通知书及办理。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需要发出《安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常委会相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及时印送“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19、送阅材料。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需要印发《送阅材料》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编印《送阅材料》,送市级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单位。
20、其他事项。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21、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结束后5日内,收集整理主任会议的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
22、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