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的,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理论学习、法制讲座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并在会议举行时围绕议题踊跃发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要求,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和传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