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市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21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联系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联系代表的内容
第三条 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听取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第五条 办理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及批评意见,并在办理过程中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沟通。
第六条 受理代表来信来访和了解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对来信来访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反映。
第七条 听取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的反映和要求。
第三章 联系代表的方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代表列席工作需体现计划性和全面性,使每位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五年任期内均能参与。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建议督办、专题询问等活动,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或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代表意见。代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选举单位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一个基层代表小组,常委会委员定向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可以通过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进行联系,也可以通过走访、电话、信函、互联网等形式进行联系。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支持代表小组建设,通过引导代表小组开展好活动,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要按照“六有”建设标准,指导代表小组活动室建设;要在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指导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超前做好活动安排,及时反馈活动信息,帮助代表小组提高活动质量。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代表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来信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接待,并按照有关工作规定,予以交办、督办。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各办事机构的作用,保持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或委托有关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一府一委两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驻地代表开展活动,并经常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了解代表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人代会前,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座谈,或就地视察,为出席市人大会议审议报告、提出议案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本选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征询对本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或代表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驻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