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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05-0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脱产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要政策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及时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或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根据需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交流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二)研究和决定有关工作。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也可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汇报上周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安排本周重点工作任务;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和市长召集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会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向市长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写明经市长、分管市长委托召开,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人财物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工作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级。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人事编制、资金安排事项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送市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
四十七、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负责任地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五十三、实行重要来宾(客商)报告制度。重要来宾来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重要客商来宜开展商务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报送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宜外出,本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超过3天(含3天)的,所在单位要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按照职务排序确定1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提前3天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五十六、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效能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县(市)区负责人不到车站、高速出口、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