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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第3期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修改稿)

发布时间:2013-11-06     阅读次数:
(2013年 5 月 31 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有选择的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二)“一府两院”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办理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有关情况;
(三)“一府两院”以及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一府两院”的工作。
第五条 满意度测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对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事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测评会议,提出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时,被测评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事项所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事项所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事项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相关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重作报告的,对原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六)主任会议确定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表决或者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投票时可以在三个等次中任选一个,不选或者多选为无效票。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时,“赞成”键对应“满意”、“弃权”键对应“基本满意”,“反对”键对应“不满意”。 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九条  满意票达到常务委员会到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确定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对补充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书。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后七,将对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满意度测评结果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被测评单位及有关机关, 视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部门,作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时的参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适用本办法。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