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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人大出台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04     阅读次数:

       日前,望江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望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根据监督法和安徽省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一是明确了测评目的和原则。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旨在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具体操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一府两院”的工作;二是明确了测评范围、等次和方式。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拟测评事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情况。测评时,被测评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测评结果的运用。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向有关方面反馈或通报测评结果载入审议意见书,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