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推广运用“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弘扬六尺巷承载的“讲求礼让、以和为贵”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人民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强基导向、预防为主,及时有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大力弘扬“让”“和”文化,形成人人知晓六尺巷故事、事事懂得礼让道理、处处彰显和谐精神的浓厚氛围。
鼓励将六尺巷元素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章程等,融入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鼓励围绕六尺巷元素开展文艺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打牢社会治理的文化根基。
每年10月为“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宣传月。
四、加强源头预防,推动前端化解,用好“小区会客厅”“楼栋议事会”“村民说事会”“乡村夜话”等,完善民情民意收集、办理、反馈、监督闭环机制。
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以科学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五、倡导礼让和事,激发公民参与基层治理的内生动力,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支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倡导强者先让、有理也让、互谅互让风尚,尊重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运用“听、辨、劝、借、让、和”六步走方法定纷止争。
六、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员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提升专业化解水平。鼓励、支持“五老”、群众代表、“法律明白人”、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参与调解。
七、村(居)民委员会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就地调解民间纠纷,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完善村庄社区、商圈楼宇、高校院所、大型企业等网格建设,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员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处理矛盾纠纷作用。
八、乡镇(街道)依托综治中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做到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推进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结合职能参与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统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并与司法调解对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调对接融入社会治理,因案施策优化诉讼管理,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做好司法确认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制度,完善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到基层开展释法说案。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运用“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建立基层创新激励制度。
十三、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数据归集共享机制,优化基层智治应用场景,推动相关数据跨部门、跨区域汇聚融合和分析应用,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推广应用“宜调六尺巷”平台。
十四、支持桐城“六尺巷社区治理学院”和安庆师范大学“六尺巷和解文化研究中心”建设,开展“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创新实践、时代价值研究,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智力支持。
十五、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点、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家室站点”的作用,推动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履行本决定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推动运用“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工作取得实效。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