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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新民辞职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1-19     阅读次数:

 

(2016年1月19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工作需要黄新民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黄新民辞职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