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促进机关党委议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的委员会(简称机关党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直机关工委(简称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协助、教育和监督的作用,保证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机关党委及党支部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机关党委全委会议由全体党委委员参加,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组列席,讨论有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带有全局性的党建工作。根据议题及工作需要,机关各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一)讨论、部署机关党委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有关文件精神;
(二)向市直工委申报召开机关党员大会及提请确认有关候选人事宜;
(三)向市直工委申报机关党委组成人员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有关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问题,确定需向机关党组建议和报告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申报机关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事项;
(六)讨论、研究常委会党组及机关党组交办的,需由机关党委处理的工作;
(七)审批机关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八)按照《安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规定,讨论、研究机关各支部的设置、组成人员等事项,并在市直工委的指导下做好机关党支部的建设工作;
(九)讨论、研究机关工委、妇委会工作,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培训事项;
(十)其他应由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党委会议外,机关党委应在召开前两天,将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及地点通知党委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委委员、列席机关党委会议的同志及负责会务的同志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