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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雁山代理院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1-19 阅读次数:次
(2016年1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鉴于张小红已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雁山为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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