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朱大宁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大宁的辞职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